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杜绝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问题发生,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我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是指对有农村户籍且居住于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农户危房改造给予补助的财政专项资金。危房是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
第三条 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分档补助:家庭最贫困、住房最危险的补助对象翻建、新建房屋可按上限补助。修缮加固住房补助标准根据房屋破损程度实施分档补助,最高不得超过省寂标准。各县(市、区)在确保完成试点任务的前提下,可结合翻建新建、修缮加固等不同情况确定分类补助标准。
第四条 各县(市、区)要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纳入专户管理,实行封闭运行。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及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均纳入同级国库设立的资金专户管理。财政部门根据实施计划负责落实资金的调配、使用和监管。确保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专款专用。
第五条 每年年底前,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补助对象人数和补助水平,编制下一年度资金预算,经当地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当地政府批准列入政府财政年度预算。
第六条 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定期将核定的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及发放金额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将补助资金通过惠农补贴“一卡通”拨付补助对象账户。
第七条 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合理确定补助资金分阶段发放比例。项目动工时要确保规定比例的资金落实到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要一次性付清全部余款。
第八条 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台帐,内容包括: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收入和支出明细帐册,资金审批、发放表、补助对象家庭情况备案表等。
第九条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收支、管理和发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补助政策、补助标准、补助对象、补助金额“四公布”,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资金不被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正常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不得从上级下拨的补助资金中开支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经费,也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 对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不当、贪污、私分、挪用、乱支、虚报、冒领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查处。对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对补助对象骗取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要取消其补助资格,并及时追回其所领取的全部农村危房改造资金。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其他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