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农房办字〔2012〕12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确定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我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确定工作,切实抓好农村危房改造的实施与管理,现将《江西省确定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直接向我办反馈。
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9月10日
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9月10日印发
江西省确定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若干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根据国家农村危房改造的政策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准确确定补助对象是搞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关键环节,确定补助对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首先确保将住房最危险、经济最困难的农户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范围,重点予以安排,其它符合条件的贫困农户,可根据当地计划任务情况,逐步予以解决。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定补助对象要公平公正,坚持政策公开、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通过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等方式,全过程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坚持政府引导,农户自愿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引导他们自力更生建设住房,改善居住条件。
第二章 危房改造补助对象
第三条 根据国家农村危房改造有关政策规定,我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为:
(一)分散供养五保户。是指未进敬老院安置、仍在农村分散居住的五保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只安排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分散供养五保户进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不列为危房改造补助对象。
(二)低保户。是指生活比较贫困,享受了国家低保政策,有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书的农户。
(三)贫困残疾人家庭。是指残疾人家庭生活比较贫困,有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书的农户。
(四)其他贫困户。是指经济上比较拮据,收入在当地贫困线以下的困难农户。这类对象各县(市、区)应从严掌握,严格审批。
(五)国家重点优抚对象。主要是指农村革命烈士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子女、红军失散人员及遗属等。考虑我省原中央苏区居住在土坯危房的困难农户的情况,中央将我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国家重点优抚对象列入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范围。
第四条 各地在确定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过程中,应优先将自筹资金能力特别弱的贫困农户确定为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并在政府帮助下改造建成最基本的安全住房。
第五条 凡列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其居住的房屋,必须是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为C级或D级危房;不是C、D级危房的,不能列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
第六条 确定无房户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首先必须是经济上最困难的农户,即属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国家重点优抚对象或贫困户;其次必须是没有自己的住房、长期借住村集体房屋或私房。因突发天灾人祸造成农户无住房、并且属于贫困农户的,必须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才能列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
第三章 补助对象申请条件
第七条 农村危房改造以户为单位,由农户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居住,且是房屋产权所有人;
(二)属于农村危房摸底调查统计在册的危房户;
(三)属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国家重点优抚对象、贫困户任意一种类型。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不能确定为补助对象:
(一)在本村另有安全住房的;
(二)住房拥挤,需要分户的;
(三)在外地(县城、集镇)已有永久性居住房屋的;
(四)不属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国家重点优抚对象、贫困户任意一种类型的。
第四章 补助对象的确定程序
第九条 确定补助对象,应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一)申请受理。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如实登记。
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基本情况,包括: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居住房屋危险情况、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年人均纯收入情况、是否接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补助资金情况。同时, 申请人应如实填报和提供下列资料:
1、农村危房改造建房(或房屋维修)审批表;
2、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贫困程度相关证明;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资料。
(二)调查核实。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资料后,应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居住房屋危险情况、家庭基本情况、收支情况、是否接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补助资金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村民进行公开评议。
入户调查时,至少应有2名村干部和1名以上本村群众参加。村干部和调查人应分别在表上签字盖章。
(三)一榜公示。调查核实结束后,村民委员会将调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或村民主要活动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群众有异议的,应及时核实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应取消补助对象资格。公示期满后,及时将相关材料整理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四)乡(镇)人民政府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有关人员对危房改造申报对象进门入户实地调查。对评议中争议较大以及公示有异议的必须严格进行复查、核实。
(五)二榜公示。乡(镇)复查、核实完毕后,应将符合条件的拟补助对象名单、改造方式等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主要活动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群众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复核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公示期满后,及时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评审结果和相关材料整理汇总上报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经审核不符合政策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六)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审批。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汇总各乡(镇)情况,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组织重点复核及抽查,并组织建设部门的技术人员深入农户家中,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标准,对房屋危险程度进行调查和评定。然后对申请人、改造方式、补助资金进行审批。申请人居住的房屋不属于C、D级危房的,不予审批。
(七)三榜公示。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或村民主要活动场所对县级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群众有异议的,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听取当事人陈述。
(八)批准改造。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成为农村危房改造改造补助对象。不予批准的,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经批准确定为补助对象、因指标有限未列入当年危房改造计划的,可转入下一年度优先予以安排。
第五章 民主评议
第十条 有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的村庄,都应成立农村危房改造民主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小组一般由村委会干部、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组长和成员,由村表会议选举产生,总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9人。其中,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一条 农村危房改造民主评议小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小组成员参加方为有效。评议小组成员与申请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民主评议应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进行,并委派乡(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人员或驻村干部参与和监督。乡(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人员在民主评议前,应按要求对农村危房改造民主评议小组的产生程序、人员情况及构成比例进行审核,并对农村危房改造民主评议小组成员进行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培训。
第十三条 民主评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做到公平公正,确保农户满意。农村危房改造民主评议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介绍本年度农危房改造任务的对象及数量;介绍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申请人的家庭基本情况和居住房屋危险情况;
(二)根据本村年度农危房改造任务及改造对象数量,评议小组成员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
(三)现场唱票、计票后,主持人宣布评议出的本年度实施改造的申请人结果;
(四)参加评议的乡(镇)干部或评议监督人员就评议的真实有效性发表意见;
(五)明确专人负责记录民主评议会议内容并存档备查。
第六章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包括夫妻、未分家立户子女)只能享受一次或一种国家建房补助资金,凡重复享受、多处享受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要采取措施收回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坚持“一户一宅、建新拆旧”的原则,对一户多宅、建新不拆旧的,应取消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资格,追回已领取的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在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确定过程中,凡弄虚作假骗取农村危房改造指标的,要取消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资格,追回已领取的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农村危房改造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的前提下,要严格控制建房面积,防止超标准建房。建房面积严重超标或建三层及以上楼房的,应取消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资格,追回已领取的补助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确定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相关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