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农房办字[2010]11号
关于规范分散供养五保户
进敬老院安置的通知
相关设区市、41个试点县(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2010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试点工作正扎实开展。但据了解,有些地方拟将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用于敬老院建设,并安排分散供养五保户集中入住。经请示上级有关部门,明确表示不同意这种做法,认为不符合国家有关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精神。为确保我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现就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进敬老院安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0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建村[2010]6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西省2010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127号)精神,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只安排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分散供养五保户进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不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分散供养五保户不愿意进敬老院安置、其危房鉴定为C级或D级的,经试点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帮助实施危房改造。各地不得以建设敬老院集中安置分散供养五保户为由动用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如有以上行为的,请及时予以纠正,未纠正的将严肃处理。
二、列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散居供养五保户,新建房屋时,原则上要安排原址重建。确需异地新建的,不得超出本村范围。对没有能力自主建房的五保户,当地政府和村委会应采取代建、帮建的办法,实行“交钥匙”工程,让散居供养五保户直接入住。建成后房屋使用权归五保户,产权可归村集体所有。
农村危房改造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试点县(市)一定要认真学习和把握有关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精神,切不可擅自制定或曲解有关农村危房改造的政策和规定,同时要正确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防止引发群体上访事件,确保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农房改造 规范 通知
抄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抄送:16家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0年10月29日印发
共印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