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 信息分类:保障性安居工程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索引号:13685-20180316-699087 发布日期:2018-03-16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文章字号:    标准          文章字体:  雅黑  宋体
 

赣建保〔20188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房管局,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

为规范我省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租赁行为,保护公租房租赁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公租房租赁合同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签订

公租房租赁合同是明确公租房所有权人、运营单位及承租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依据。公租房分配以签订租赁合同为准。整体租赁的,以合同中所载明的套数为分配套数。

在确定配租对象和其中签房源后,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配租对象,于15个工作日内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配租对象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公租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的,原则上视同放弃配租资格。

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3年。鼓励各地适当延长公租房租赁合同年限,稳定困难群众预期,最长不超过5年。公租房租金可以按月、季或年收取,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鼓励各地在公租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前,提前启动配租工作。提前配租的,公租房租赁合同除按规定必须载明的事项外,还应载明住房交付日期,交付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公租房租赁合同统一使用我厅制定的公租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赣建保〔20131号)。允许各地结合实际情况,依法依规与承租人约定示范文本外的其他事项。

二、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合同违约责任

公租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每年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公租房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使用公租房情况进行巡查。巡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应按合同约定与承租人终止合同关系,要求承租人退回或腾退公租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六)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七)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的;

(八)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三、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续约工作

公租房租赁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续租申请,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资格再次进行审核。继续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与承租人及时重新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不再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的,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应及时腾退公租房。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经复核,承租家庭继续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的,由承租家庭推举新的承租人与公租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家庭无共同承租人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四、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监管

各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租房租赁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负有监管责任。要切实加强公租房租赁合同管理,增强合同当事人履约意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公租房退出管理规定。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严重违反公租房管理规定以及严重违约行为的,由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计入个人不良信用档案,录入保障性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和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公租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要认真落实《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科学对公租房租赁合同等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合同信息和签订情况应同步录入江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信息系统。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