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 | 信息分类: | 保障性安居工程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索引号: | 13685-20160821-642364 | 发布日期: | 2016-08-21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责任部门: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2007年至2015年,我省累计开建了77.6万套公租房
——提高分配入住率。在建公租房要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加快建设步伐。项目竣工前6个月应编制分配方案,启动分配程序,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要完成分配入住工作。
——降低准入门槛。扩大住房保障范围,优先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住房救助对象;将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进城落户农民、农民工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优化申请程序。畅通申请渠道,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租房申请工作,设立申请受理窗口,并向社会公布公租房申报信息和监督电话;申请人可到公租房受理点或住房保障信息网申请,如实填报申请材料。有关单位按规定为申请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出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加快审核分配。简化审核环节、按序选房公示、及时审核公示,各有关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核查意见,并反馈市(县)住房保障部门;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租房轮候对象,轮候期一般不超过1年;轮候对象按申请编列的受理顺序号依序选租公租房。配租的公租房连续6个月以上未居住,且未向主管部门说明正当理由并备案的,应退出其租住的公租房。
——严格责任追究。公租房申请人以隐瞒或伪造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公租房申请资格的,由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承租公租房的,公租房产权单位应当解除其租赁合同,要求其退出公租房,并按市场租金标准补交承租期租金。有上述行为的,依法记入个人征信记录,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