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城管局(委)、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发[2016]15号)提出的“严格控制道路开挖或占用道路行为”和省人大常委会在城市管理专题询问中有关加强城市道路开挖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城市道路开挖行为,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城市道路开挖计划报送制度。各地各管线权属单位应根据本单位项目建设安排,分别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向项目所在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当年下半年和下一年度上半年的城市道路开挖施工计划,并由项目所在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严格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凡未列入道路开挖施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道路开挖。对于能够综合多管线施工的,应做到合并施工,以减少对城市道路的反复开挖。
二、严格城市道路开挖审批程序。各地要严格执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应急抢修确需开挖的,允许先开挖,并同时通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三、规范城市道路开挖现场管理。各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在道路挖掘施工前,须对施工原因、施工单位、责任人、监督电话、施工时限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交通影响大、涉及范围广、施工期限长的道路挖掘,须编制交通疏导方案,并于工程开工前7个工作日在新闻媒体上刊登有关施工通告。
施工现场要做到文明施工、规范作业。一是严格执行封闭施工,现场设置硬质围挡和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二是要即时做好渣土清运工作,确保“土不落地、及时清运”,同时做好降尘降噪,保证施工现场周围环境清洁整齐。三是要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选择在交通量较小的夜间或避开交通高峰时段进行道路施工和管护作业。四是开挖施工作业完工后,必须及时恢复道路通行功能,恢复标准不得低于原道路结构技术标准。大力提倡和推广先进施工技术和工艺,有条件的城市其主、次干道过路管线可采取顶管及非开挖技术施工,减少道路开挖对人民群众日常工作和生活的影响。
四、强化道路开挖监督管理。各级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现场的检查,做到每个开挖工地均有指定监管的责任人,督促规范施工现场,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加大对城市道路设施完好状况的巡查、监管,对违章挖掘、违反文明安全施工的行为和责任单位,要责令其立即停工,并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和处罚。
五、加强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各地要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在城市新区道路规划设计建设时,充分考虑城市发展的需要,同步做好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设计建设工作;在老城区进行城市道路改造建设时,应协调各管线工程,因地制宜、统筹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要加快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进一步加强地下管线动态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积极推进城市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共享地下档案信息,为道路挖掘提供信息保障,降低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