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 信息分类: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索引号:13673-20170427-655325 发布日期:2017-04-27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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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南昌市、上饶市、宜春市城管局(委):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各级城镇燃气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燃气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进一步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管制度,切实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全面落实燃气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燃气经营单位要依法从事燃气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燃气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要求,落实教育培训、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措施,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二、立即组织开展燃气安全大检查。冬季是燃气安全事故的高发期和多发期。全省各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立即组织开展辖区内燃气安全的全面检查,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彻查燃气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强化依法治理,该关停的一律关停,该整改的要责任到人、限时完成整改,坚决遏制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各地检查情况请于12月31日前报省厅城建处。
三、强化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监管。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必须符合城镇燃气专项规划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严格按照燃气工程建设审查审批程序,对手续不齐全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建设。加强燃气工程设计、设计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管理,燃气工程项目都要依法委托具有相应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单位。严格落实工程竣工验收制度,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严禁投入使用。加强对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市政、建筑、拆迁等施工作业行为的管理,落实地下燃气管线保护措施,防止管道设施被外力损坏,保障管道设施安全运行。
四、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经营市场。规范执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制度,禁止不经过招标投标程序直接批准引进经营企业的违法行为,对未按规定签订协议或协议内容不完善的,要抓紧补签或完善;要加强对特许经营企业的监管,定期对其经营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重点加强对瓶装燃气经营市场监管工作,依法查处无证经营和向无证经营单位转供燃气的行为,坚决取缔不合格液化气站,严禁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液化气代灌代销经营活动以及充装企业充装、改装未经检测合格和非自有产权钢瓶等行为。
五、建立健全燃气事故预防和应急保障体系。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机构,强化对燃气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状况等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完善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抢险预案,并持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落实资金、人员、机具等设备,建立健全燃气应急救援抢险的专业队伍,积极开展供用气应急救援演练工作,有效提高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企业应急突发事故的处置能力。

    六、认真抓好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网络、小区宣传栏等多种渠道,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基础知识,提高公众的燃气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置技能。指导督促燃气企业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不断增强全社会保护燃气设施和安全使用燃气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