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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3673-20170426-655400 发布日期:2017-04-26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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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省建筑施工企业 自主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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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厅有关处室、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全省建筑工人除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之外,全部实行企业自主培训、自主考核、自主发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企业自主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筑施工企业自主开展本企业工人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是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具体要求,是确立企业在工人职业培训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加快培养大批高素质建筑业技术工人和新型产业工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迫切需要,是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全面落实企业自主开展本企业工人培训、考核和发证各项工作。
二、认真实施企业自主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一)企业自主培训
1、凡符合《江西省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标准》(附件1),建立了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可自主开展本企业工人培训工作。
2、创造条件支持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2016年底所有一级资质及以上企业和80%的二级资质企业要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2017年底所有二级资质企业要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暂时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可自主委托其他培训机构对本企业工人进行培训。
(二)企业自主考核
1、考核分职业(工种)理论知识(安全生产知识)和职业(工种)操作技能两个科目,考核成绩均在60分以上者为合格。
2、企业提前3天提出工人职业(工种)理论知识(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的考核申请,从省城乡建设培训中心网上全省统一的题库中抽取试题,并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组织考试考核。
3、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对培训考核工作适时开展评估,防止流于形式,保证培训考核效果。
(三)企业自主发证
1、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我厅制定的统一式样、统一编码规则(附件2),印制《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证》(附件3),对两个科目考核合格者颁发证书,并加盖培训考核机构印章。
2、企业自主发放的证书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网上报送省城乡建设培训中心汇总,录入“建筑工人职业培训管理系统”,厅人事教育处确认。建筑企业、工人和培训考核机构等均可自主登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和省城乡建设培训中心网站进行证书信息查询。
三、加强企业自主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
1、建筑施工企业要履行建筑工人培训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职业培训制度,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培训质量,切实承担全员持证上岗的责任。
2、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培训考核工作的督导,督促企业开展培训,指导帮助企业做好考试考核工作。
3、厅人事教育处和省城乡建设培训中心要认真抓好培训教材及题库编写、考试合格证书统一编号、证书查询、信息管理等工作。
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与厅人事教育处联系。
联系人:厅人事教育处 向恭水
联系电话:86219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