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 | 信息分类: | 省外动态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索引号: | 13659-20180730-716596 | 发布日期: | 2018-07-30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责任部门: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26日获悉,武汉市正式下发通知,就增加租赁住房供应、培育租赁企业、规范租赁住房管理提出具体举措,进一步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试点工作。
新建租赁住房以中小套型为主
通知指出,将通过系列举措有效增加租赁住房供应。具体来看,在提高配套用房比例方面,租赁住房选址应当合理布局,充分考虑产业发展、交通配套等因素,合理建设人才公寓、蓝领公寓、青年公寓等租赁住房,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的服务用房,可用于建设租赁住房,其建筑面积可提高至工业用地总建筑面积的15%,推动实现职住平衡。
同时,还将探索城中村改造产业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即在符合城市规划的情况下,探索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自建、合作开发、作价入股等方式,利用闲置的城中村改造产业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并由其自主经营管理或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出租经营。
此次扶持政策专门提出,要合理建设利用租赁住房。其中,新建的成套租赁住房应当以中小套型为主,原则上建筑面积不大于90平方米。对于新建的职工宿舍,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同时,应根据实际需求情况,完善公共食堂等生活配套设施。
商办用房改建需满足5项条件
商业及办公用房也将可以改建成租赁住房。根据此次下发的通知内容,在中心城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主要居住区域周边,次干道、支路沿线的商业和办公用房,在符合城市规划、保持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的前提下,同时满足5个条件的商办用房,可改造成租赁住房。
具体来看,用于改建的商办项目应是已建成的闲置房屋,且拥有合法权属证明,改造面积需要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改造后房间数量超过10间(含)、改造投资额超30万元(含)。此外,改造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等技术要求,改造后的房屋不得分割出售或分割抵押。
一次性收取租金不得超过5年
据介绍,今后,武汉市将积极培育专业化、机构化住房租赁企业。其中,武汉市将鼓励国有企业充分利用整合现有各类闲散房源,集中进行改造后,统一委托国有租赁企业出租,或通过招投标方式实行社会化运作,面向社会出租。
同时,武汉市还将进一步规范租赁住房管理。根据要求,国有企业自建租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租赁专营企业自持租赁住房、利用城中村改造产业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应面向社会出租,不得对外分割销售或转让,并在不动产登记证书中予以注记。
对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转为租赁住房的,10年内不得对外销售。租赁合同租期不得超过20年,不得一次性收取5年以上租金,或以收取保证金等其他方式变相出售。
此外,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到辖区房管部门备案,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至少有两名取得房地产经纪职业资格,今后企业所发布的房源,也应当通过政府住房租赁服务和监管平台核验,确保房源信息真实、准确。
摘自 《武汉晚报》 2018.07.27 记者 廖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