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 | 信息分类: | 省外动态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索引号: | 13659-20180726-716196 | 发布日期: | 2018-07-26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责任部门: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7月23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简称“湘十一条”),出台楼市分类调控、区域联动调控等11条举措,要求自即日起施行。
实施楼市分类调控 “湘十一条”强调,长沙市继续严格执行限购等调控政策,坚决遏制投资投机性住房需求,确保房地产市场基本稳定。
长沙以外其他市州和县市,商品住宅库存去化周期低于6个月的,要重点抓好控房价、防风险,防止房价过快增长;商品住宅库存去化周期处于6至15个月的,要关注商品住宅销量、价格和库存的变化情况,确保房地产市场基本平稳;商品住宅库存去化周期超过15个月的县市要继续实施去库存政策。
实行区域联动调控 “湘十一条”指出,为防止长沙楼市调控的“溢出效应”冲击和影响周边地区,要切实加强长株潭地区稳房价工作的统筹。株洲市、湘潭市要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一旦市场有过热迹象,要及时出台有针对性的调控措施,确保当地房地产市场基本平稳。
制定实施住房发展规划 “湘十一条”要求,各城市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今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供需状况、人口变化情况,科学编制住房发展规划,明确住房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合理确定住房和用地供应规模、结构、时序,引导相关资源合理配置。
城市住房发展规划报上级政府备案后实施,主要目标和指标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预期指标管理。2018年底前,长沙市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编制完成住房发展规划,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因地制宜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 “湘十一条”明确,商品住宅库存去化周期低于15个月的市州、县市,应当控制货币化安置比例,更多采取新建棚改安置房的方式;商品住房库存量大、市场房源供应充足的市州、县市,可以继续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
完善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 “湘十一条”强调,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商品住宅库存去化周期低于12个月的市州、县市,应当适当提高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停止第三套及以上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中,商品住宅库存去化周期低于6个月的,缴存职工购买第二套自住商品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含本数)的,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各市州应当根据本条规定,结合当地库存情况,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措施。
严格新建商品住房销售管理 “湘十一条”要求,房价上涨过快的市州、县市,要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预售价格管理,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定价;对具备预售条件拖延上市、变相捂盘的项目,要严肃查处,记入开发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规范发展二手房市场 “湘十一条”明确,将二手房与新建商品房纳入统一的市场监测、监管和调控范围。全面落实二手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积极推行网签备案合同价、银行贷款评估价、纳税评估价“三价合一”,严厉打击“阴阳合同”和“高评高贷”现象。加强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尚未实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的,要加快制定监管办法。
坚决打击投机炒房 “湘十一条”强调,加强房地产市场执法检查,严格规范开发、销售、中介行为,对开发企业不执行“一房一价”、捆绑搭售、收取定金、捂盘惜售、炒作“学区房”、恶意哄抬房价以及房地产中介机构炒作房源、发布虚假信息、制造市场恐慌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坚决查处,公开曝光,形成震慑,实行多部门失信联合惩戒。
建立房地产长效机制 “湘十一条”要求,各地在加强短期调控、引导需求的同时,要注重短期调控与长效机制的有效衔接,从传统的需求端调节抑制逐渐向供给侧完善转变,加快建立符合当地实际、适应市场规律的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
加强舆论引导和预期管理 “湘十一条”指出,加强房地产市场相关信息公开,建立住房供应信息定期发布机制;加强政策解读,引导居民理性消费,防止虚假信息和不实猜测、评论误导群众。严厉打击利用自媒体公众号等网络媒体炒作渲染房价上涨、散布虚假信息等行为,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稳定市场预期。
落实稳定楼市主体责任 各地要切实承担起稳定房地产市场的主体责任,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研判分析,根据住房市场供求关系和库存情况,按照“一市一策”“一县一策”的原则,因城、因时施策,综合运用多种手段管理调控房地产市场。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房地产市场波动大的市州、县市,将报省政府进行约谈和追责。
摘自 《湖南日报》 2018.07.24 记者 陈淦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