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 | 信息分类: | 媒体聚焦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索引号: | 13660-20180723-715522 | 发布日期: | 2018-07-23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责任部门: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我省制定“十个一律”加强 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安全
南昌晚报讯 王纪洪 全媒体记者 吴跃强报道: 昨天,记者从江西省住建厅获悉,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我省制定了“十个一律”措施。
“十个一律”
1. 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及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已开工的一律停工,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2. 违法转包分包的项目,一律停工整改,一律依法从严处罚。
3.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超资质承揽业务的,一律停工整改,一律依法从严处罚。
4. 发生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一律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律全面停工整改。
5. 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不按规定审核、审批、专家论证或不按专项方案施工的,一律停工整改,一律依法从严处罚。
6. 三项岗位人员(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或证件无效的,一律不得上岗,违反规定的一律依法处罚。
7. 未办理产权备案、使用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一律不得使用,违反规定的一律依法处罚。凡是不具备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相应资质的,一律不得承揽安装拆卸业务,违反规定的一律依法处罚。
8. 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一律全面停工整改。凡是责令停工而未停止施工的、整改后未经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擅自复工的,一律约谈企业法人并依法从严处罚。
9. 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擅自动火作业的,一律责令整改并依法处理。
10. “四口五临边”无安全防护措施或防护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一律限期整改。